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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俊磊、朱学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11民初7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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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11民初7088号
  • 案件名称

    季俊磊、朱学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季俊磊;朱学德;田垒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11民初7088号原告:季俊磊,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帅武,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华,河南品缔晖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学德,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田垒,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季俊磊诉被告朱学德、田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朱学德及被告田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俊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学德向原告季俊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共计2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田垒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承包“洛阳市洛龙区洛岳路综合整治提升工程建筑外立面综合整治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将其中的部分树脂瓦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田垒。此后,田垒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再次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朱学德。2020年12月11日,朱学德因操作不当导致手部受伤严重,被送医治疗。为使朱学德伤情及时得到救治,原告先后垫付了朱学德医疗费用共计28000元。后原告向朱学德主张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被朱学德拒绝。原告认为,原告与朱学德不存在任何关系,朱学德无权要求原告承担医疗费,因此,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当由朱学德返还,田垒作为朱学德的雇主,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朱学德辩称,其在协调下,是汇业公司给其垫付的费用。不是原告给付的费用,不同意返还。田垒辩称,一、本案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11月份,原告季俊磊代表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业公司)找到答辩人田垒,让田垒找几个人在洛龙区洛岳路工地干树脂瓦安装的劳务,劳务费是每米23元,田垒找了四、五个人(包括朱学德)一起干,干了三天,田垒认为不挣钱,提出不干了,这时朱学德提出想继续干,劳务费每米23元,由于是田垒提供的工具设备(电焊机、切割机、角磨机、电锤、电缆等),所以约定朱学德给田垒设备租赁费每米5元钱,剩余是净劳务费每米18元。以后都是朱学德带着几个人在工地干活,具体活怎么干都是原告季俊磊代表汇业公司指令、安排朱学德等人干活。后来朱学德在工地干活时手部受伤了,工地不给赔偿,朱学德一直上访,最后经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朱学德诉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季俊磊)垫付朱学德工伤后期治疗一案、经李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垫付朱学德受伤部位的后续治疗,保证不能因治疗费用不到位,致使医院停止治疗。二、正常治疗期间朱学德必须保证不再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信访(由本人承诺书)。三、其它事宜等朱学德伤好后再进行调解或走司法程序解决。四、此协议为朱学德与河南汇业建筑工程公司工伤治疗补充协议。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调委会存档一份”。由于朱学德受伤了,答辩人田垒目前也亏了,一是田垒预先支付朱学德的2600元生活费。二是出事了之后田垒又垫付1000元医疗费。三是口头约定给田垒的每米5元的租赁费也没给。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是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工人朱学德在其工地上因工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汇业公司应当支付朱学德的医疗费等相关工伤待遇的费用。这是用人单位汇业公司和劳动者朱学德之间的工伤待遇劳动纠纷。三、二被告诉讼主体错误。该案件和答辩人田垒没有关系,田垒也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汇业公司,田垒只是干的时间短而已。如果原告真的想行使追偿权,被告应当是汇业公司,而不应当是起诉两位劳动者。也就是说,应当由汇业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原告代为支付了,所以原告起诉汇业公司。综上所述,本案不是追偿权纠纷,应当是工伤待遇劳动纠纷。原告以案由追偿权纠纷起诉法院,原被告主体都是错误的。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朱学德在工地干活时手部受伤,经李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021年1月20日,季俊磊、朱学德、田垒签订调解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就朱学德手部损伤一事需要继续治疗,所需费用暂由季俊磊支付朱学德5000元,田垒支付朱学德1000元;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由朱学德负责垫付,等治疗痊愈后,再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走司法程序。同年3月9日经调解委员会再次调解,季俊磊以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朱学德签订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关于朱学德诉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季俊磊)垫付朱学德工伤后期治疗一案,经李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垫付朱学德受伤部位的后续治疗,保证不能因治疗费用不到位,致使医院停止治疗。二、正常治疗期间朱学德必须保证不再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信访(由本人承诺书)。三、其它事宜等朱学德伤好后再进行调解或走司法程序解决。四、此协议为朱学德与河南汇业建筑工程公司工伤治疗补充协议。但季俊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河南汇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授权。根据季俊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其于2021年1月20日向洛阳市交通医院扫码支付5000元,3月9日支付5000元,4月13日支付3000元,洛阳市交通医院向其出具相应收据,显示收到朱学德住院费用。季俊磊提供洛阳市交通医院出具15000元朱学德住院治疗费收据,但不显示收据出具的时间,其也未提供相应支付方式。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季俊磊与被告朱学德、田垒及季俊磊与朱学德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原告季俊磊先行向被告朱学德垫付治疗费,待被告朱学德伤好后再进行调解或走司法程序。现朱学德还未治疗终结,也未就其受伤再进行调解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原告季俊磊要求二被告退还其垫付的医疗费没有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俊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季俊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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