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彭政、沈任思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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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2872号案件名称
黄彭政、沈任思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彭政;沈任思;陈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2872号被执行人:黄彭政,男,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合肥监狱十五监区。被执行人:沈任思,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合肥白湖监狱串河第八监区。被执行人:陈欢,男,汉族1985年8月08日出生,住合肥庐江监狱第一监区。本院在执行黄彭政、沈任思、陈欢罚金、没收全部财产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5000元,已执行标的9871.27元。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彭政、沈任思、陈欢有其他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彭政、沈任思、陈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黄彭政、沈任思、陈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伶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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