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宝秋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9刑更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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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刑更24号案件名称
吴宝秋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宝秋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刑更24号罪犯吴宝秋,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勃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宝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吴宝秋于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9月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以罪犯吴宝秋在服刑考核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吴宝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宝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5次表扬,其中年度考核分1232.5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罚金已缴纳。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财产刑执行票据》、《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宝秋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吴宝秋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宝秋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鹏飞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刘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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