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陌上花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65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6579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陌上花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陌上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65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陌上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十一号楼北侧二层西半部201室。法定代表人:张默,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建业路511号华创大厦25层2506室。法定代表人:李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陌上花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探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松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方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羽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