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殿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2执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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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执637号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殿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殿军;张秀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5号。法定代表人:孙尚德,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殿军,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殿军、张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殿军、张秀兰给付执行款3,837,2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在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依法向凌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修颖志助理执行员 张宏远助理执行员 刘世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司东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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