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飞、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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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74号案件名称
吴飞、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吴飞;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74号 原告: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552305670E。法定代表人:魏昂,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吴飞,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高陵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娇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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