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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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242号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242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曼,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田春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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