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李某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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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853号案件名称
彭某、李某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彭某;李某;李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853号原告:彭某,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黄南州。 被告:李某,青海省泽库县应急管理局职工,住青海省黄南州。 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黄军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书记员 陈亚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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