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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李某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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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853号
  • 案件名称

    彭某、李某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同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彭某;李某;李某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853号原告:彭某,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李某,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黄南州。        被告:李某,青海省泽库县应急管理局职工,住青海省黄南州。        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黄军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书记员    陈亚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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