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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祁中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2民初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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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民初3003号
  • 案件名称

    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祁中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祁中良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2民初3003号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法定代表人:任二雷,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南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中良,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祁中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动交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沁阳市西万镇道口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巍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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