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德丰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1民初13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1民初1332号
  • 案件名称

    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德丰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重庆德丰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1民初1332号 原告: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新319线(星新中学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UYLT5E。经营者:文正路,男,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重庆市秀山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德丰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68号2幢1单元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747739。法定代表人:李寿勤,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德丰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秀山路友机械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  判  长   陶军霖人民陪审员   田维波人民陪审员   曾庆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伍  杰-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