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飞、李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9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940号案件名称
王鹏飞、李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鹏飞;李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940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李川,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王鹏飞与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豫0181民初8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川存款7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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