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钱豹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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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894号案件名称
江西金钱豹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西金钱豹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894号申请人:江西金钱豹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樟树市大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982612861370W。法定代表人:张良被执行人: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马鞍山南路加侨广场C座2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BY91U。法定代表人:刘彦青。本院在执行江西金钱豹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人文档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华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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