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军、钱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6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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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6689号案件名称
张长军、钱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长军;钱兰;遵义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6689号原告:张长军,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告:钱兰,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遵义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大土村尖丰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699338881。法定代表人:鲁光彩,职务不详。原告张长军、钱兰诉被告遵义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长军、钱兰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军、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00元,由原告张长军、钱兰负担。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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