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丹丹与隋延波、高春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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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666号案件名称
韩丹丹与隋延波、高春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丹丹;隋延波;高春福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666号原告:韩丹丹,女,1980年8月1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隋延波,女,1977年11月19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理人:高春福,男,1972年1月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高春福,男,1972年1月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吉林市船营区虹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丹丹与被告隋延波、高春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韩丹丹于2021年8月31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丹丹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丹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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