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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丹丹与隋延波、高春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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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666号
  • 案件名称

    韩丹丹与隋延波、高春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韩丹丹;隋延波;高春福
  • 案件缘由

    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666号原告:韩丹丹,女,1980年8月15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隋延波,女,1977年11月19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理人:高春福,男,1972年1月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高春福,男,1972年1月5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玲,吉林市船营区虹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丹丹与被告隋延波、高春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韩丹丹于2021年8月31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丹丹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丹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丹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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