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柱新、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98号案件名称
张柱新、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柱新;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柱新,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刻木山乡群玉社区泉水十一组。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柱新与被执行人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2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柱新于2021年8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9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 菲书 记 员 吴棋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长军、钱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6689号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陈丽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