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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柱新、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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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98号
  • 案件名称

    张柱新、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柱新;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柱新,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刻木山乡群玉社区泉水十一组。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柱新与被执行人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24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柱新于2021年8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临澧县华语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9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 菲书 记 员  吴棋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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