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朱江山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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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609号案件名称
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朱江山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朱江山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六街6号1。法定代表人:王继山。被执行人:朱江山,男,1982年12月0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与朱江山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江山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294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车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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