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成、冯现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民初7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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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民初7425号案件名称
孙桂成、冯现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桂成;冯现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2民初7425号原告:孙桂成,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冯现永,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成诉被告冯现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婷书 记 员 刘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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