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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玲、李伟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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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5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玲、李伟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玲;李伟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李伟冬,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特3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51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军强审 判 员  李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 行 员  彭 勇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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