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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章锐、汪仁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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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260号
  • 案件名称

    钟章锐、汪仁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钟章锐;汪仁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陕0725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汪某某与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钟某某支付汪某某货款8840元(含运输费)、交通费500元,合计9340元。定于2021年2月5日前履行4340元,剩余5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履行清结。上述第一项义务若逾期履行,则钟某某自逾期之日起年利率15%的标准向汪某某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35元。逾期,钟某某未履行。汪某某于2021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查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钟某某在汉中市南郑区、城固县等地均有执行案件未履行。钟某某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其账户被多案冻结。在不动产、车管、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因钟某某下落不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到汉中市南郑区XX镇XX市场查找未果。本院到钟某某户籍地南郑区XX镇XX村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钟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进行惩戒。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钟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理    杜    辉   书  记  员    张    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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