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震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50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507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震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震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507号之一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6-1号(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83314526U。法定代表人:那扬,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璐,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震,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7.8元,减半收取计1,013.9元,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坤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人民陪审员 刘 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易瑾书 记 员 李宗哲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玲、李伟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16号之一 下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77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