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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震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9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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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95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震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震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9507号之一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6-1号(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83314526U。法定代表人:那扬,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璐,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震,男,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7.8元,减半收取计1,013.9元,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辽宁恒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坤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人民陪审员 刘 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易瑾书 记 员 李宗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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