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孟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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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771号案件名称
苏明、孟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苏明;孟超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771号原告:孟超,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居民,现住洛川县绿园小区。被告:苏明,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原告孟超与被告苏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孟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超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超负担。 审 判 员 刘润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茜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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