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磊、张晢翔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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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185号案件名称
田磊、张晢翔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田磊;张晢翔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田磊,男性,1989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张晢翔,男性,1975年05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磊与被执行人张晢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或者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政审 判 员 马保军审 判 员 付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雅 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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