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霞、张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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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564号案件名称
何小霞、张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小霞;张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何小霞,女,生于1972年8月,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张波,男,生于1985年1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何小霞与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被执行人张波名下的甘E6××××号别克牌车辆已注销。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小霞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宏江审 判 员 樊江强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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