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国庆、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4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415号案件名称
盛国庆、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盛国庆;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415号申请执行人盛国庆,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国庆与被执行人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810号仲裁裁决书。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盛国庆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大劳人仲裁字﹝2020﹞第81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向我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21)辽0202执44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滕今桥执行员 王琳琳执行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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