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杨成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0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006号案件名称
张锐、杨成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锐;杨成银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006号 原告:杨成银,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城固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银与被告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银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成银负担。 审 判 员 崔桂荣二0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聪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进国、陈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781号 下一篇 盛国庆、大连胜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4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