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斌、西安天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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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65号案件名称
林文斌、西安天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文斌;西安天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65号 原告:西安天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TXTHU7K。法定代表人: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文斌,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原告西安天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向原告西安天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原告西安天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能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岳锐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娇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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