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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国、陈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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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781号
  • 案件名称

    李进国、陈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进国;陈丽平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国,男性,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被执行人:陈丽平,女性,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李进国与陈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豫0181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平存款16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松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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