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国、陈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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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781号案件名称
李进国、陈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进国;陈丽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78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国,男性,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被执行人:陈丽平,女性,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执行李进国与陈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豫0181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丽平存款16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松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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