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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毕景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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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325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毕景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毕景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25号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2单元24层2408号。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芹,女,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毕景贤,女,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景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彬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25号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2单元24层2408号。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芹,女,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毕景贤,女,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景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邓彬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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