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仙丽、王万红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3民初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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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民初2392号案件名称
郭仙丽、王万红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仙丽;王万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2021)豫0323民初2392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时间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诉讼地位原告郭仙丽,女,汉族,1979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巍郡大街东一组。身份证号:410323197905100049。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五成,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巍郡大街东一组。身份证号:410323197711130039。被告王万红,女,汉族,1968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城关镇邮电局家属楼。身份证号:410323196806090020。审理过程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仙丽于2021年9月2日因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裁判理由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判主文准许原告郭仙丽撤回起诉。诉讼费负担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郭仙丽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马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赵雪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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