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然、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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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2645号案件名称
赵军然、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军然;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2645号原告:赵军然,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新安路北宇培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B81E01。法定代表人:郑研,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璠,女,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然与被告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军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赵军然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军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军然负担。审判员 马天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康梦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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