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5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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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5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400号(东四五条172号)。法定代表人李定申,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傅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东座9层901-2室。法定代表人郝振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京0101民初1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宇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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