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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5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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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5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400号(东四五条172号)。法定代表人李定申,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傅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东座9层901-2室。法定代表人郝振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京0101民初1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宇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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