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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15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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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15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郑某某、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郑某某;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方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1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112号邦田综合科技楼十楼(富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306025994383584。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月7日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7日、5月20日、7月12日、8月22日先后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23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7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执行工作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方某某所在社区进行财产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线索,但发现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在岳阳市三荷机场有工程款,已轮候查封该笔工程款,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方某某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8181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8181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炽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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