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怡、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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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960号案件名称
张浩怡、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浩怡;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张浩怡,男,1999年7月4日生,汉族,住铁岭县。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风街中联智鼎创意大厦6号商网A207。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浩怡与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2021年6月8日,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150号裁决书确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至5月工资8204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1年3月至5月社会保险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单位核定为准)”。因被执行人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需在本案终结后两年内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裁定如下:终结抚开劳人仲裁字[2021]第960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雪光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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