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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君侠与沈程晶、裴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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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07号
  • 案件名称

    邵君侠与沈程晶、裴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邵君侠;沈程晶;裴庆全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07号原告:邵君侠,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沈程晶,女,1993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裴庆全,男,1994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邵君侠与沈程晶、裴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君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减半收取计225.00元由邵君侠承担。        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战雅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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