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君侠与沈程晶、裴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507号案件名称
邵君侠与沈程晶、裴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邵君侠;沈程晶;裴庆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507号原告:邵君侠,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沈程晶,女,1993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裴庆全,男,1994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邵君侠与沈程晶、裴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君侠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0,减半收取计225.00元由邵君侠承担。 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战雅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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