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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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658号案件名称
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658号 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三星锦城怡景苑3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8YE17K。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员工。被告:汪川,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 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粮逸书 记 员 姚雪薇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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