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万强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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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592号案件名称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万强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马万强;马德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592号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7层271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萍,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马德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万强、马德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霞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592号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7层271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萍,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万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马德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万强、马德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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