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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海德、金融街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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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629号
  • 案件名称

    符海德、金融街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符海德;金融街广州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海德,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建名,符海德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融街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0号201。法定代表人:闫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咏仪,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符海德因与被上诉人金融街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符海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建名、被上诉人金融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与严咏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符海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金融街公司赔偿符海德从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按地段租金5000元/月计,36个月合计180000元;2.金融街公司赔偿符海德从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因房屋无法入住造成的物业服务费损失7825.37元。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房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金融街公司提交的8份证据反映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融穗华府1、2、3栋水有异味是客观事实,说明水异味是涉及融穗华府1、2、3栋600多户的涉及面广、严重的、批次性质量事故。水质中存在有特殊气味的有害物质。案涉房屋卫生间水有异味的现场物证,可随时检查。2020年7月21日荔湾法院的法官及书记员曾到案涉现场查看,并有笔录。符海德提供的《水质监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水有异味,检测结果为3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请求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水质不合格,并向金融街公司提取其提供的证据清单的公告附件:广州市疾控中心水质监测结果(穗卫依申请公开[2019]85号)。二、案涉房屋不符合合同交房条件的约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交房条件包括(1)竣工验收(2)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关于“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合同中以格式条款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按通常理解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金融街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案涉房屋水质进行检测。实际上,案涉房屋水有异味,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能满足必要居住条件。水质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生活居住的基本功能需求,在水有异味的情况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能认为房屋已合格验收。三、水异味原因及发生时间的认定。《关于融穗华府1、2、3栋部分住户卫生间自来水异味问题原因排查及整改方案的说明及相应说明的公示》显示,产生水异味因为卫生间沉箱部位防水材料与供水管接触后,防水材料浸润至供水管所致。可见,水异味是案涉房屋所用材料的内在的、固有的特性导致的结果,与外界因素无关。案涉房屋水异味既不是使用后自然损坏的结果,也不是人为损坏,而是金融街公司在设计、建造、施工所致的质量问题。由此可见,案涉房屋水异味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是金融街公司安排交楼时既已存在的事实。因此,水异味发生时间应认定为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即2017年12月28日。四、一审法院判决不符合事实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一审判决认为符海德《收楼意见书》的提交时间是2018年3月24日,不符合事实。符海德2017年12月28日已向金融街公司提交过一份《收楼意见书(广州公司-融穗华府)》,并列出案涉房屋存在的问题。金融街公司直至2018年3月20日才回复函给符海德。符海德收到回复函后于2018年3月24日再次到案涉房屋查看,发现此前提交的意见书中所列质量问题仍未修复,再次提交了收楼意见书,再次列出存在的质量问题。金融街公司对于符海德提出的第二次书面意见没有回复,第一次意见的回函时间距离提出意见时间已超过15天。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应视为符海德异议事实成立,商品房视为未交付。符海德第二次提交的收楼意见书中每项问题都显示“未更换”,意即原来提交的问题尚未处理。文字说明显示,符海德确有提交第一份收楼意见书,且该时间早于金融街公司回函的时间,实际是2017年12月28日,而非一审认定的2018年3月24日。2.一审认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九.1条的约定是在合同第十二条(交房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方能成立的条款。在案涉房屋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金融街公司交付房屋给符海德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在先。一审引用合同的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九.1条的约定认定房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3.一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案涉房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不符合合同交房条件的约定。涉案房屋水质异味的原因与外界因素无关,也并非使用后自然损坏的结果,并非人为损坏,而是金融街公司在设计、建造和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一审认定的收楼时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金融街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五、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对符海德的造成损失,金融街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符海德在金融街公司通知收楼的第一时间已将房屋存在的地板砖断裂等质量问题向金融街公司提出其对房屋质量问题负有责任,金融街公司对房屋的维修不应影响房屋的入住。符海德提交的证据显示的地板砖断裂等房屋质量问题维修情况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案涉房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包括:公共洗手间及主人房对面的小房间的地砖断裂,需拆门框更换;主人房靠洗手间木地板大面积起泡需更换;主人房及公共卫生间墙面渗水,需全部拆除地板砖整改;主人房及公共卫生间水龙头、花洒出水有异味,需全部拆除地板砖整改。自2017年12月28日提出到2019年3月13日,仅地板砖断裂等质量问题维修占用时间长达1年3个月。水异味问题从2019年5月1日提出,实际发生时间从2017年12月28日已存在,案涉房屋自2017年12月28日至今3年未能入住,造成实际损失。水费清单显示,除2021年1月24日案涉房屋总用水量为7立方米,符海德3年总用水量为1立方米。除维修和卫生用水,实际没有生活用水;燃气用气账单显示,至2021年4月2日案涉房屋燃气3年用气总量为0,实际没有使用燃气。电费清单显示,至2020年12月12日案涉房屋用电总费用43.97元,除去银行批扣27.24元,符海德3年总用电费16.73元。上述材料显示,案涉房屋3年的用水、用气、用电量接近于零的情况,说明案涉房屋水异味等质量问题,使房屋长达3年不能居住生活,给符海德造成经济损失。就水异味问题,符海德于2019年5月1日向金融街公司提出,经多次交涉后,2019年11月10日符海德与多名业主联名向广州市卫健委投诉,信息显示2020年4月17日符海德再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案涉房屋水异味等质量问题。符海德也于2020年4月24日开始网上立案。可见,符海德就水异味等房屋质量问题多次与金融街公司沟通无果,无奈只能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解决。符海德2020年1月4日拟签订协议配合整改水异味问题,但由于金融街公司整改补偿不合理,协议未能达成。二审庭审中,符海德补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认为符海德没有向金融街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就直接提起诉讼,与事实不符。符海德已就水异味问题向金融街公司提出整改要求,由于整改补偿不合理,协议未达成。一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维修对符海德造成了不正常使用,与事实不符。水是生活居住的必要条件,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则不能满足生活居住的基本功能需求。金融街公司二审答辩:同意一审判决的处理结果,不同意符海德的上诉请求。一、金融街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9日向符海德交付案涉房屋,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金融街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符海德发出收楼通知书,告知符海德于2017年12月28日前来收楼。但符海德在该日没有办理签收手续,直至2018年3月24日才向金融街公司提交收楼意见书,列出案涉房屋存在的所谓问题。按照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交楼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12月29日即为交付日,案涉房屋视为已经交付给符海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金融街公司没有逾期交付房屋给符海德合法有据。关于房屋交付条件的问题,2017年12月15日前,案涉房屋所在项目已取得合同约定各种验收文件。金融街公司一审提交的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函、永久水表安装完毕证明书、广州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竣工报告、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通邮申请表可充分证明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二、符海德不配合金融街公司维修,故意制造和扩大所谓的“损失”,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案涉项目部分住户的卫生间水异味问题是逐步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且出现时间不一。因此,符海德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张案涉房屋水异味的问题形成于房屋交付时间,毫无事实依据。金融街公司对案涉房屋水异味问题进行维修,是以符海德申报维修及其配合维修为前提。在2020年5月7日之前,符海德从未向金融街公司申报过案涉房屋的卫生间存在水异味的问题,金融街公司不知也无法确认。其于2020年5月7日打电话向金融街公司申报水异味问题后,本案一审庭审中及一审判决作出后,金融街公司持续提出维修,但符海德均不予配合,并在一审庭审中表示维修要以达成赔偿协议为前提。鉴于符海德拒绝配合装修,对金融街公司的维修工作设置障碍,因此金融街公司不存在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行为,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三、案涉房屋的保修问题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符海德主张赔偿没有依据。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对于符海德在房屋交付后报修的问题,金融街公司都按时处理完毕,且其报修的问题均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不构成索赔理由。其主张的租金损失及管理费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符海德不入住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自主行为,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至于在2020年5月份后出现的卫生间水异味问题,由于符海德不配合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符海德于2020年5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金融街公司尽快查明广州市荔湾区融穗华府2栋1603房的主人房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墙面渗水,水龙头、花洒出水有异味原因,彻底整改;2.判令金融街公司赔偿符海德从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因房屋无法入住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按地段租金5000元/月计,36个月合计180000元;3.判令金融街公司赔偿符海德从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因房屋无法入住造成的物业服务费损失7825.3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符海德与金融街公司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编号:201605284687号)《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金融街公司将融穗华府自编号1号、2号、3号第自编2号楼16层1603号房即荔湾区融穗街2号(自编2号楼)1603房(涉案房屋)以人民币2792297元出售给符海德,符海德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其中房款195万元须于2016年5月29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金融街公司选聘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由符海德自收楼之日起按月按时交纳。金融街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符海德使用。金融街公司在验收交接时提供下列资料: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及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符海德应在接到了收楼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符海德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金融街公司在接到符海德异议后,应在15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符海德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符海德对金融街公司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金融街公司转移给符海德。合同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保修约定:正常使用下,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金融街公司负担,但因符海德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金融街公司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金融街公司应在收到符海德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金融街公司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符海德通知后5日内通知符海德。符海德、金融街公司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内,符海德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金融街公司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符海德可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金融街公司承担。在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九.1条中约定:…若符海德在《收楼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办理交楼手续的,实际交付日以实际办理交楼手续当日为准,若符海德未在《收楼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办理交楼手续的,实际交付日以《收楼通知书》通知的房屋交楼期限届满之日为准。第十一.1条约定:该商品房交付验收时间以金融街公司《收楼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为准。如有异议,符海德应于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否则,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第十八条(对主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补充)第1款约定:金融街公司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时,符海德应对金融街公司的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符海德不予配合等原因导致金融街公司维修不能、延误及/或损失扩大的,金融街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5款约定:在保修期内,如该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符海德应在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书面通知金融街公司进行维修,金融街公司应于收到符海德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维修工作…。上述合同签订后,金融街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符海德发出《收楼通知书》,告知符海德其所购买的【融穗华府】2栋1603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现已具备交房条件…。敬请符海德于2017年12月28日(带齐附件所列相关证件资料前来收楼…)。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若符海德未在《收楼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办理交楼手续的,则自《收楼通知书》所载明的该商品房交楼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12月29日)即为交付日,该商品房视同已经交付给符海德。2018年3月20日金融街公司向符海德发出《回复函》告知符海德,其所认购的【融穗华府】2栋1603房已于2017年11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并满足正常居住条件。而符海德未在《收楼通知书》所载明的交楼期限内办理房屋交楼手续,按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该商品房视同已于2017年12月29日交付给符海德。另符海德提出的异议,属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约定的保修范围,金融街公司将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2018年3月24日符海德在《收楼意见书(广州公司-融穗华府)》验房问题上列出:公用洗手间靠客厅门口的地砖断裂未更换、主人房对面小房间门口的地砖断裂未更换、客厅阳台拉门处地砖上6处大面积污渍未清除掉、主人房靠洗手间门口的木地板大面积起泡未更换、主人房对面小房门口木地板拱起未更换。符海德与金融街公司办理认购房屋的《房屋交接单》。2019年3月1日符海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就符海德所认购的房屋的卫生清洁及钥匙的移交通过微信进行联系。2019年3月13日,符海德接收了房屋钥匙。2019年10月17日金融街•融穗华府物业服务中心向融穗华府小区的业主、业户发出《关于局部卫生间给水管异味改造方案意见征询》,内容为:关于局部卫生间给水管异味问题,在2019年10月13日,业主代表、置业代表、居委会、物业服务中心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广州金融街客服中心参照业主们的意见提供三种优化整改方案,现物业服务中心向各位业主进行有关咨询、登记,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一。本次意见咨询期为7天,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咨询期内,各位业主可以预约管家上门登记意见或直接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意见。咨询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中心将各位业主的意见即时反馈至广州金融街置业客服中心。2019年10月26日金融街公司与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第五建筑设计研究所出具工程名称:广钢新城AF040405地块项目。事由:关于广钢项目,局部卫生间水龙头和花洒均出现异味处理方案事宜。具体方案一(预估施工时间:9天);方案二(预估施工时间17天)(两方案内容略)。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上述方案技术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实施。2019年11月13日金融街公司发邮《关于融穗华府一期部分住户自来水异味问题的相关说明》告知融穗华府一期1、2、3栋业主。融穗华府维修中心于2019年8月22日开始接到融穗华府一期1、2、3栋业主集中报修卫生间水有异味的问题。接到维修中心反馈后,该司高度重视…进行专项调查。…经排查认证,基本认定异味原因为卫生间沉箱部位防水涂料与PERT供水管接触后,防水涂料气味浸入至供水管所致。在施工工艺、防水涂料、供水管材均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防水涂料气味浸入至供水管为近年来的孤例,具体浸入原因仍待权威机构、部门进一步论证。为了彻底解决该问题,清除水管和防水材料接触的隐患,该司决定对融穗华府一期1、2、3栋涉及自来水异味的卫生间沉箱进行全面整改;挖开卫生间沉箱,清除所有原防水层,重新涂刷防水材料和更换给水管,并恢复装修面。…对整改期间给业主造成的不便,该司向受影响的住户提供桶装生活饮用水,承担受影响住户工程整改期间的水费、电费,并按公示标准承担施工期间临时措施费用。该司将进一步细化整改工程施工管理方案,力争将整改工程对业主居住、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2019年11月19日金融街公司向融穗华府1、2、3栋业主发出《关于融穗华府1、2、3栋水质检测和整改安排等相关事宜的公告》告知业主,金融街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关注到融穗华府物业服务中心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卫依申请公开【2019】85号),其中公开了疾控中心的检测结果。金融街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于融穗华府1、2、3栋卫生间水异味问题,以及因疾控中心检测出卫生间水质中存在萘和芴物质导致业主的深切担忧表示诚挚的歉意。金融街公司决定按政府信息公开文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非常规项萘和芴进行取样检测,并请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解读…。经金融街公司排查认证,基本认定水异味原因为卫生间沉箱部位防水涂料与PERT供水管接触后,防水涂料气味浸入至供水管所致。由于市疾控中心检测结果显示“卫生间水质中存在萘和芴物质(厨房和二次供水水箱水样均未检出)”,为了彻底解决该问题,金融街公司目前公示的整改方案为将所有可能出现浸润防水材料及管材全部清除,同时避免沉箱中的防水材料与给水管的接触,以解决水异味问题。金融街公司将持续与业主沟通按原公示并经设计院论证的整改方案对受影响的卫生间进行整改…。为确保在春节前完成整改,建议业主不迟于2019年12月20日前在维修中心登记开工。如开工时间晚于2019年12月20日,可能存在春节期间户内尚有遗留工程的情况。2019年11月21日金融街公司向融穗华府1、2、3栋业主发出《关于融穗华府1、2、3栋卫生间整改期间卫生间用水方案公示》告知业主,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的广州市疾控中心初步水质检测结果,显示融穗华府1、2、3栋卫生间调查取样的水质中存在萘和芴物质(该检测结果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确认)。该结果导致部分业主对卫生间用水问题产生忧虑,并希望在卫生间整改完成前金融街公司提供卫生间用水的临时过渡方案(两个方案…)。2019年12月31日金融街•融穗华府物业服务中心公示金融街公司转交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30日在融穗华府内各个取水点采样的检测报告。2020年6月4日至22日期间,符海德与金融街公司就卫生间水异味是否维修,进行微信沟通,但最终没有确定维修时间。2020年7月8日符海德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7417.23元、电费408.14元。在此期间,符海德与金融街公司没有就荔湾区融穗街2号(自编2号楼)1603房是否进行卫生间沉箱整改、清除所有原有防水层,重新涂刷防水材料和更换给水管,并恢复装修面的维修达成一致意见。符海德没有向金融街公司申请上述整改,符海德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2020年12月2日的开庭中,符海德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金融街公司更换符海德广州市荔湾区融穗华府二栋1603房主人房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包括沉箱部位的所有给水管道。在一审庭审中,符海德还提供没有签名的整改协议书等证据,拟证明金融街公司卫生间的水质存在问题及《融穗华府业主联名请愿书》。金融街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非金融街公司提供,符海德未签署任何一种维修协议,说明符海德不配合维修。《融穗华府业主联名请愿书》,金融街公司对三性不认可,没有符海德签名也没有原件,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符海德、金融街公司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约定,符海德应在接到了收楼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及若符海德在《收楼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办理交楼手续的,实际交付日以实际办理交楼手续当日为准,若符海德未在《收楼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办理交楼手续的,实际交付日以《收楼通知书》通知的房屋交楼期限届满之日为准。金融街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符海德发出《收楼通知书》,告知符海德于2017年12月28日前来收楼,交楼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12月29日)即为交付日,该商品房视同已经交付给符海德。但符海德在该日没有办理签收手续,至2018年3月24日符海德才向金融街公司提交《收楼意见书(广州公司-融穗华府)》,列出认购房屋存在的问题。因此,金融街公司没有逾期交付房屋给符海德。对于符海德要求金融街公司赔偿因无法入住房屋造成的租金及赔偿物管费损失问题。符海德在本案中,虽然提供《收楼意见书(广州公司-融穗华府)》、照片等证据拟证实涉案房屋存在需要售后保修的事实,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售后保修对符海德的房屋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据。对于符海德要求金融街公司对广州市荔湾区融穗华府二栋1603房主人房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包括沉箱部位的所有给水管道更换的诉讼请求。符海德虽然提供《融穗华府业主联名请愿书》,但该请愿书符海德没有署名且没有原件,不能证实符海德向金融街公司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主人房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包括沉箱部位的所有给水管道进行更换。符海德要求金融街公司赔偿因无法入住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及赔偿物管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金融街公司在庭上明确同意为符海德的涉案房屋主人房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包括沉箱部位的所有给水管道进行更换,符海德应予配合。故符海德要求金融街公司对广州市荔湾区融穗华府二栋1603房主人房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包括沉箱部位的所有给水管道更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金融街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对符海德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融穗华府二栋1603房主人房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包括沉箱部位的所有给水管道进行更换,产生的费用由金融街广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符海德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8元,由符海德负担1528元,金融街广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二审诉讼中,符海德提交了六份证据:1.水费清单(缴费单),2.燃气用气账单和开户单,3.电费清单,拟共同证明案涉房屋用水、用气、用电量接近于零的情况及存在水异味等质量问题,使房屋长达3年不能居住生活,给符海德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4.《关于融穗华府1、2、3栋部分住户卫生间自来水异味问题原因排查及整改方案的说明及相应说明的公示》,证明水异味是案涉房屋所用材料的内在的固有的特性导致的结果,与外界因素无关,是金融街公司在设计、建造、施工所致的质量问题,是2017年12月28日交房时既已存在的问题;5.广州政务投诉信息,6.立案信息,拟共同证明就水异味等质量问题,符海德多次与金融街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只能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解决。对此,金融街公司表示:证据4是金融街公司一审提交的,对其余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上述证据只能证明符海德在控制其房屋期间自行的使用状态,其使用状态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金融街公司一直要求对案涉水管进行装修,是符海德不予配合导致维修工作未能完成,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因果关系。二审诉讼中,金融街公司表示对符海德《收楼意见书》所提问题也给予了保修,符海德表示金融街公司直到2019年3月才处理完毕。双方确认,截止至2021年7月14日,申报卫生间整改业主698户已完成维修660户。符海德表示,其损失太大而金融街公司给予的补偿不合理,因此双方就卫生间整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符海德还提出申请,请求对涉案房屋卫生间臭和味、浑浊度、游离余氯、Ph值、肉眼可见物、色度6项水质进行检测。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符海德主张金融街公司赔偿因无法入住造成的租金、物业服务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案件事实表明,涉案房屋卫生间的水质经广州市疾控中心初步水质检测显示存在萘和芴物质(厨房和二次供水水箱水样均未检出)。依金融街公司2019年11月13日所作《关于融穗华府一期部分住户自来水异味问题的相关说明》、2019年11月19日发出的《关于融穗华府1、2、3栋水质检测和整改安排等相关事宜的公告》,金融街公司已认可涉案房屋产生水异味原因为,卫生间沉箱部位防水涂料与PERT供水管接触后,防水涂料气味浸入至供水管所致。由此可见,对符海德本案所提涉案房屋水质异议,金融街公司是承认的。该项内容,并非本案需处理的争议。符海德所提水质检测申请,于本案处理并无实质意义。对涉案房屋产生的水质异议,金融街公司已明确提出了整改方案。符海德理应与金融街公司就有关整改方案的实施进行交流沟通,配合处理整改事宜,避免损失扩大。鉴于本案一审诉讼中符海德已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金融街公司更换符海德广州市荔湾区融穗华府二栋1603房主人房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包括沉箱部位的所有给水管道,与金融街公司所提整改方案并不冲突。一审就此内容所作判决,符海德也未提出异议,二审不再处理。需要指出的是,涉案房屋产生水异味需要整改的内容并非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符海德在《收楼意见书》中所列问题属于房屋装饰装修的异议,并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符海德可依合同相关约定要求金融街公司承担维修责任。但符海德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收房进而要求金融街公司赔偿租金、物业服务费损失的正当理由,一审判决对符海德本案所提相关损失赔偿不予支持,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符海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符海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云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敏玲黄咏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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