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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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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督695号
  • 案件名称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程某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督695号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苑西区门面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6870835H。法定代表人:邓虹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珊,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程某某,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程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3日发出(2021)皖0403民督69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王某、程某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自2021年9月3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皖0403民督69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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