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莲、闫振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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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32号案件名称
李雪莲、闫振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雪莲;闫振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莲,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现住永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润年,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现住永昌县。被执行人:闫振军,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现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李雪莲与被执行人闫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雪莲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21年9月18日共计执行到位案件款22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对本案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甘0321执173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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