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9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996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董玉芝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996号申请执行人董玉芝,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205室。法定代表人:樊淑英。申请执行人邵正与被执行人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8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董玉芝案款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其名下无登记房产、无登记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网络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北京银行账户、浦发银行账户,但账户内无余额支付本案标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嘉茂润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京0107民初8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联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