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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佰、唐素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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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2090号
  • 案件名称

    王子佰、唐素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子佰;唐素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王子佰,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唐素霞,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滑县。王子佰与唐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6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被告唐素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子佰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唐素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子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唐素霞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素霞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到被执行人唐素霞名下有保单1份,账户缴纳保费金额为0,无法处置。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素霞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唐素霞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26日,到被执行人唐素霞户籍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4月22日,经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唐素霞有与案外人郭守勇共有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已于2021年5月17日轮候查封,该房产被另案拍卖中。五、2021年5月24日,经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素霞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六、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素霞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唐素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素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2021年8月31日,因被执行人唐素霞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素霞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勇审判员  赵迎春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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