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海峰与冉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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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609号案件名称
魏海峰与冉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海峰;冉晓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609号 原告:魏海峰,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冉晓华,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峰与被告冉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海峰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魏海峰负担。 审 判 员 郭 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显莉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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