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海峰与冉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6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609号
  • 案件名称

    魏海峰与冉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魏海峰;冉晓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4609号 原告:魏海峰,男,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冉晓华,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峰与被告冉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海峰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魏海峰负担。   审  判  员  郭  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显莉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