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芳、刘伟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623执恢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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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3执恢41号案件名称
张桂芳、刘伟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右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桂芳;刘伟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晋0623执恢41号刘伟杰:你/你单位与张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晋0623执260号8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张桂芳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TDH07ZXKKHYH账户名称:TDH07ZXKKHMC账号:TDH07ZXKKHZH交款时需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名称、交款人名称及交款用途。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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