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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4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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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4911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4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豆树街138号4幢-1层36号。法定代表人:廖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娴,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16幢20号。法定代表人:陈肖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丽,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上诉人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34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仇 静审 判 员  尹 英审 判 员  董荣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迪杰书 记 员  符金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49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豆树街138号4幢-1层36号。法定代表人:廖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娴,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A区16幢20号。法定代表人:陈肖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丽,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成都钢之翼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上诉人四川天川炬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34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仇 静审 判 员  尹 英审 判 员  董荣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迪杰书 记 员  符金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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