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3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375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某;闫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3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闫某,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暂时未找到被告,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靓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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