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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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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375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某;闫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3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闫某,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暂时未找到被告,现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靓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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