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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腾超、赵洲洲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4执保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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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执保444号
  • 案件名称

    张腾超、赵洲洲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腾超;赵洲洲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4执保444号申请人:张腾超,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间市。被申请人:赵洲洲,男,1996年7月21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张腾超与被申请人赵洲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腾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洲洲银行存款1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腾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洲洲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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