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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学巍、杜亚霖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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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299号
  • 案件名称

    艾学巍、杜亚霖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艾学巍;杜亚霖;王志坚;王长征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学巍,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亚霖,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坚,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征,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上诉人艾学巍、杜亚霖、王志坚因与被上诉人王长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艾学巍、杜亚霖、王志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艾学巍、杜亚霖、王志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艾学巍、杜亚霖、王志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尹伊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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