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伟妻子)、杨宏伟儿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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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577号案件名称
杨宏伟妻子)、杨宏伟儿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宏伟妻子);杨宏伟儿子);营口西市五台子街道办事处创新社区卫生服务站;李柏林;何雪婷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伟妻子):史亚惠,女,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西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林、何雪婷,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伟儿子):杨某,男,汉族,2007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市区月光园7甲号2-7-45。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伟母亲):王雅梅,女,汉族,1940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市区启智西里18号1。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伟父亲):杨增雨,男,汉族,1939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西市五台子街道办事处创新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师范东里12-59-60。法定代表人:于杰,单位站长。上诉人史亚惠、杨某因原审原告杨宏伟与被上诉人营口西市五台子街道办事处创新社区卫生服务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亚惠、杨某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史亚惠、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亚惠、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丽审 判 员 唐晓葵审 判 员 盖世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婷婷书 记 员 张雅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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