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御致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二审判决书(2021)渝01民终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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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终927号案件名称
重庆御致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二审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御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御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州大道42号2幢20-11、2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8946284。法定代表人:刘玉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翔峰,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272016643。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芳,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御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致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渝019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御致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御致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涉案公众号仅提供了接入链接的网络服务,并没有对作品进行复制、上传或传播,亦未将涉案影视作品储存于服务器中,上诉人设置外网链接的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其次,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过高。涉案影视作品上映时间已久,已过了热播期,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较低,经济价值较小,在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涉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高。被上诉人华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缝纫机乐队》于2017年9月29日院线上映,片头显示出品单位为:上海他城影业有限公司、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乐合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8月30日,上海他城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乐合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将各自对《缝纫机乐队》电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及维权权利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予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18年8月31日,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对《缝纫机乐队》电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等权利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予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日,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权利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予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该权利授予华视公司。微信公众号“开心淘吧”(微信号:gh_2d999cba3a4d)于2019年3月27日注册,运营主体为御致公司,该账号简介为“开心淘吧与各大电商(淘宝、天猫、拼多多)平台数百万商家长期合作,自助查找大额优惠券及平台返利,超过500万用户选择的网购省钱神器”。华视公司举示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取证录屏视频(显示时间2019年9月26日)显示,上述公众号的福利中心版块中有“免费看电影”一栏,点击“免费看电影”,链接到“直线影院-最新大片抢新看……”的界面,在该界面搜索出“缝纫机乐队”,显示该影片时长为1小时57分13秒,播放次数335次。御致公司和华视公司双方均确认,该影片与华视公司主张权利的影片系同一部影片。另查明,华视公司就上述网站中的其他五部影片另案主张了权利。本案中涉案影片票房、内容热度、播放指数截图显示,《缝纫机乐队》累计票房4.59亿元,物料播放量6391.8万;在爱奇艺平台显示该作品351.2万人评分,评分为8.9。还查明,御致公司提交电脑后台截图显示,“直线影院”的域名为http://www.zxwl365.com,其所使用的服务器在2019年11月30日已到期;录音内容主要涉及御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涉案公众号不能使用及公众号提供的电影链接与其所称的案外人李伟进行沟通,李伟称“直线影院”网站已经不能打开。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华视公司举示了涉案作品版权授权文件、涉案作品片头、授权路径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证明华视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御致公司是否系网络服务提供者;2.御致公司是否构成侵权;3.如果御致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评判如下:一、御致公司是否系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四类,分别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次,界定行为人是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关键应当在于其实施的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一种技术行为还是一种内容行为,对于设置链接的行为又可以细分为设普通链接(也称浅层链接)和设深层链接的行为,其中,设普通链接仅向公众提供被链网页或作品的网络地址信息,它并不直接引发作品提供行为,故应认定为技术行为而非内容行为,故结合前述的法律规定,可依法认定设普通链接的行为人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中,御致公司作为涉案公众号“开心淘吧”的运营者,将微信公众号中“免费看电影”一栏直接定向链接到涉案侵权网站,该链接属于普通链接,御致公司属于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御致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从前述法律规定可见,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二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所链接的作品侵权。权利人是否向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并非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或者充分必要条件;如果权利人没有发出通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即使其事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中,提供涉案影片的网站系“直线影院”网站,现并无证据证明该网站经过授权可提供该影片的在线观看服务,故该网站的行为侵害华视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御致公司明知该网站未备案,其也自述该网站的服务器在国外,在此情况下,御致公司仍然主动设置链接,将微信公众号中“免费看电影”一栏直接定向链接到上述网站,使得关注“开心淘吧”的微信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影片,故御致公司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御致公司辩称涉案作品已能在多个网站免费观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能否在其他平台免费观看,不影响其公众号链接到的网站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提供涉案影片在线观看服务构成侵权的事实。综上,御致公司行为侵害华视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御致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御致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华视公司诉请,御致公司应停止侵权,即断开微信公众号“开心淘吧”与涉案“直线影院”网站的链接。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御致公司和华视公司双方均未举示证据证明华视公司因御致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御致公司因此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华视公司的作品类型、作品的经济价值、作品的知名度、御致公司的侵权方式为设链行为及华视公司维权必然支出相应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御致公司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御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断开微信公众号“开心淘吧”与涉案“直线影院”网站的链接;二、御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000元;三、驳回华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基于一审庭审笔录,本院另查明,华视公司称其未查到涉案“直接影院”网址的备案主体。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御致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一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华视公司提供的被控侵权行为取证视频,能够明确涉案电影的搜索和播放行为均发生在名为“直线影院”的网站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被链网站播放案涉电影作品获得了华视公司的授权,应当认定该被链网站播放案涉电影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微信公众号“开心淘宝”设链链接“直线影院”,作为微信公众号设链主体,华视公司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常识,并对其设链行为保持高度谨慎和注意义务,现因该被链网站无相关合法备案信息,导致无法查证知晓被链网站的主办人或实际经营人,故推定微信公众号的设链主体御致公司对于被链网站为不正规、不合法的网站,在该被链网站内存在众多权属来源存疑的电影以及播放电影可能会构成较大的侵权风险等情况应当明知。因此,微信公众号“开心淘宝”通过内设子菜单栏进行设链,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搜索到案涉电影,主观上具有较大过错,客观上帮助了被链网站侵权内容的传播和扩散,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往往导致侵权行为人侵权获益或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不宜确定,现行法律遂赋予人民法院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此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设置由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历来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之一,也往往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审酌定的赔偿金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须对一审法院所酌定的金额进行评价,主要审查的要素包括: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是否超出权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遗漏审理诉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是否遗漏查明或错误认定与损害赔偿相关的案件事实、是否未能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酌定赔偿所设置的相关规定。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确未发现一审法院存在上述消极事实,原则上就应当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予以尊重。本案中,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虽提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但并未提交有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御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重庆御致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御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琰审 判 员 姜 蓓审 判 员 周 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友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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