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与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六分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15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157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六分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晨赟;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六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157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六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宇晴。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宇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六分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元,减半收取计198.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亚靖书记员  朱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